1 适用范围
本规则适用于灭火设备产品,包括以下产品种类:
喷水灭
火产品(喷头、报警阀、水流指示器、压力开关、消防通用阀门、感温元件、管道及
连接件
、减压阀、加速器、末端试水装置、预作用装置、自动跟踪定位射
流灭火
装置、细水雾灭火装置)、泡沫灭火设备产品(泡沫混合装置、泡
沫发生
装置、泡沫泵、专用阀门及附件、泡沫喷射装置、泡沫消火栓箱、
轻便式泡沫灭火装置、闭式泡沫
-
水喷淋装置
、厨房设备灭火装置、泡沫喷
雾灭火装置)、干粉灭火设备产品(干粉
灭火设备、悬挂式干粉灭火装置、
柜式干
粉灭火装置)、气体灭火设备产品(高压二氧化碳灭火设备、低压二氧化碳灭火设备、卤代烷烃灭火设备、惰性气体灭火设备、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、柜式气体灭火装置、油浸变压器排油注氮灭火装置、气溶胶灭火装置)、灭火剂(泡沫灭火剂、A 类泡沫灭火剂、水系灭火剂、干粉灭
火剂、气体灭火剂)、灭火器(手提式灭火器、推车式灭火器、简易式灭火器)、
消防水
带(有衬里消防水带、消防湿水带、消防软管卷盘、消防吸水胶管)、消防给水设备产品(车用消防泵、消防泵组、室外消火栓、
室内消火栓、固定消防给水设备、消
防水泵接合器、消防枪炮、分水器和
集水器、消防接口)、阻火抑爆产品。